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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Writer's picture地政事務所 禾宜

跨國遺產繼承-遲到的拋棄繼承

遲到的「拋棄繼承」

去年事務所接到了一件諮詢案件,對方支支吾吾的陳述說她的案件很不一般,不知道我們會不會做…

話說丁小姐的母親長久居住在大陸,是位小台商,去年2月在大陸往生,直到5月份才由友人電話告知母親已往生的事情

母親和父親早年 #離異,離開她時她才10歲,她與母親很不親,甚至這五年都沒見過面,母親 #離婚後跟了一個男人去了中國從此就很少聯絡,印象中停留在某年回台母親給她一個紅包人民幣厚厚一疊,好似要彌補她的愧疚,其他關於母親的事她都很模糊了,她擔心母親在外多年不知道是否有 #債務,有聽說疫情這幾年她的大陸生意一直不好,她隱約覺得母親的財務很不單純,所以當下決定辦 #拋棄比較妥當

丁小姐便立即前往 #左營戶政事務所詢問如何辦理 #除戶相關的作業,在了解之後,才請大陸友人將大陸開具之 #死亡證明書透過兩岸文書交換認證的方式取得 #海基會認證的文件,才到 #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,此時已經是7月了,文書往返比想像的久,丁小姐也在7月由我們協助立刻向 #法院聲請 #拋棄繼承,但這案件早就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效期了。

民法1147條第二項:「前項拋棄,應於 #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 #書面向法院為之。」所以,法律條文的意思是說,所謂的三個月是從當事人知道 #被繼承人已經 #往生,而且知道自己是繼承人開始起算三個月,然後在三個月之內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#拋棄繼承權

我們接的案件一般情況大家都是在親人身故日內三個月辦拋棄,但如果被繼承人在 #國外或 #大陸地區就很有可能在被繼承人往生超過三個月之後才知道自己是 #繼承人,甚至還有拖幾年的更久的

本案丁小姐這時就要能夠舉證自己確實知道 #被繼承人往生,且自己為 #繼承人的證明,其實已超過三個月,並將相關的文件備妥,附在給法院的 #拋棄繼承狀中,這樣才能有充分的證據向法院說明。

我們協助她送件後,沒多久法院來函了,請丁小姐書面說明如何在5月得知母親往生事實的相關過程?這 #舉證的說明讓她很緊張

禾宜地政士事務所依照法院的通知協助丁小姐蒐集相關的證據,包含.. #電話紀錄的取得、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親人於大陸地區往生如何辦理除戶的紀錄、 #大陸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#海基會認證書等文件,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說明,這個時候就要發揮名偵探柯南的調查力了

後來法院又於去年11月開庭,我們陪同她去,過程中她緊張的臉色發白,但其實是她過於擔心,因為準備的資料太周全了,無懈可擊,我們根本不怕過不了,辦了1300件也不是浪得虛名

終於12月 #法院發文針對丁小姐的 # #拋棄繼承聲請,准予通過本案拋棄完成,丁小姐大大鬆了一口氣啊!沒高興幾天

結果這幾天就接獲對岸友人來電告知、母親的合夥人(那個男人)要準備年後來跨海提告 #繼承人,因為邊境開了,追債的來了,還好拋棄都辦好,不用管母親的債了,但是那個男的要來無謂的糾纏可能也是免不了的,她昨天特別打了電話來感謝我們,這一路陪她走過來。

#拋棄繼承相關的民法法條很簡單,但是當我們遇到類似的情況,會不曉得如何蒐集相關的證據向 #法院說明,這時,一定要向專業的單位諮詢,才能事半功倍的達成 #拋棄繼承的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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